大強跟小明是一個村的,大強見小明整天閑著沒事干,便說:“小明啊,你以后跟著我干吧,我?guī)е汩_挖掘機給人家拉土,一個月給你4000元錢。”小明欣然答應了。
兩人分工明確,大強負責在路邊拉活,與客戶談好價錢后將挖掘機租給對方使用,讓小明當司機進行作業(yè),完成作業(yè)后,大強與客戶現(xiàn)金結賬。
有一天,小紅的住宅內需要一臺挖掘機裝載渣土,于是與大強協(xié)商,由小明開挖掘機裝渣土,1小時100元,干完結賬。
然而,在作業(yè)過程中,小明不慎從渣土堆上摔了下來,受傷住院了。
出院后,小明把大強和小紅都告了,要求他們共同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
微劇點評
大強和小紅該不該賠償小明的損失,那得弄清楚三者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個人)雇傭關系。
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都屬于勞務供給合同,都屬于諾成、不要式、雙務、有償?shù)暮贤?。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對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認定,直接決定責任承擔者。如果認定(個人)雇傭關系,勞務者(注意此處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勞務者”,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認定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己損害的,定作人原則上不承擔侵權責任。
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承攬合同重在結果,要求“勞務成果”,提供勞務本身僅為一種手段,所以法律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承攬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完成主要工作;雇傭合同重在過程,只要求提供勞務過程,勞務提供本身即為合同的標的,所以受雇者提供勞務以親自實施為必要。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勞務,須有結果(工作成果)才有權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僅提供勞務不得請求報酬;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約提供了勞務,即可請求支付報酬,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這個差別使得承攬人負擔的風險要大于受雇人。
3.當事人之間的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決定了對外侵權和對內追償?shù)某袚黧w。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原則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監(jiān)督,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故如果承攬人因從事承攬事項而侵害他人權益或造成自己受損,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中,受雇人提供勞務,原則上須接受雇主的指揮監(jiān)督,不具有獨立性,故如果提供勞務時侵害他人權益,由雇主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方致使自己受損,則雙方應該根據(jù)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本劇中,小明與大強雖未簽訂書面雇傭合同,但從雙方口頭約定來看,小明是大強所雇司機,負責駕駛大強所有的挖掘機在現(xiàn)場施工,并接受大強每月給付的報酬,根據(jù)大強的意志完成工作,受其監(jiān)督、服從指示,大強可以隨時干預小明的工作。由此可見,二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
大強與小紅雖未簽訂書面承攬合同,但從雙方之間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大強以其自帶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小紅要求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司機小明僅對大強負責,所以大強與小紅之間成立承攬關系,承攬期間發(fā)生的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由承攬人大強負責,定作人小紅無需對小明的損失承擔責任。
劇場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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