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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售“煙卡”與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相悖

        來源:聊城晚報  2024-06-25 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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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季

          對于網絡平臺上商家銷售“煙卡”的行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律師指出,我國《煙草專賣法》規(guī)定,香煙屬于特許經營商品,是不允許隨意生產、銷售的。“煙卡”作為特許經營的香煙的衍生物,可以認為屬于法律規(guī)制范圍。只有經核準發(fā)放煙草專賣批發(fā)或零售許可證的主體才可進行銷售。

          同時,《煙草專賣法》還對青少年接觸煙草制品作出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內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2019年,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教育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8部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控煙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青少年控煙宣傳引導,嚴厲查處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煙草專賣零售商須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識,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guī)定,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王維維表示,商家明知青少年接觸煙草制品和“煙卡”會誘導并促進其認識香煙和接觸香煙,仍向其銷售,其行為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

          另外,他指出,香煙品牌和生產商有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如果商家擅自印刷、銷售“煙卡”,則會侵犯知識產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的還會涉及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的正確價值觀尚未形成,商家制造、銷售‘煙卡’與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相悖,家長也應注意,要對孩子進行正確教育和引導。”

          據《新京報》

        編輯:李明
        校對:蘇永樂
        審核:劉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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